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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環保署查獲貿易商闖關輸出煉鋼爐碴 [打印本頁]

作者: 惡魔的新娘    時間: 2018-9-20 09:29 PM     標題: 環保署查獲貿易商闖關輸出煉鋼爐碴

[size=18.6667px]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環保署北區督察大隊)本月受理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桃園分關通報臺北市萬華區材料批發商〇〇有限公司申請出口爐碴乙批預定輸出至菲律賓,環保署北區督察大隊審核廠商所提供資料,經查〇〇有限公司無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逕向〇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並電弧爐煉鋼氧化碴企圖輸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size=18.6667px]        〇〇有限公司非本署列管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機構,且該公司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其公司登記資料屬材料批發業,該公司於107年4月2日直接向〇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購買氧化碴(電弧爐煉鋼製造程序產出之事業廢棄物),向關務署基隆關桃園分關申請以BASIC OXYGEN FURNACE(BOF)AGGREGATE(鹼性氧氣爐骨料)乙批重量9.97公噸1個貨櫃,企圖以貨品名義闖關出口至菲律賓。

[size=18.6667px]        環保署北區督察大隊於本年4月10日受理關務署基隆關桃園分關通報後,審核廠商所提供資料並與廢棄物管理法主管單位研商後認定〇〇有限公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後續北區大隊為釐清〇〇有限公司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相關廢棄物清除行為之合法性,又於107年4月13日及4月17日進行督察,確認〇〇有限公司無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逕向〇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購買電弧爐煉鋼製造所產出氧化碴9.97公噸並企圖輸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size=18.6667px]        環保署呼籲業者,事業廢棄物的輸出、入,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如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更應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的同意並取得許可文件,始得為之。

[size=18.6667px]        民眾如發現環境污染情事,請立即向環保署或各地環保局提供線索,並可隨時利用環保署公害陳情專線或利用手機「公害報報APP」通報,來共同保護我們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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